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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2025年3月2日11时,被告人罗某在某游泳馆工作时,看到被害人邓某的手机在配电箱上充电,因事前已意外知晓邓某手机的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,罗某便将手机盗走,并计划转移邓某微信账户内的资金。
同日12时许,罗某谎称自己的微信账户被冻结,无法接收工友邓某出借的母亲住院费用,请求杨某代为收转。杨某答应后,罗某使用邓某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19000元至杨某微信账户,再让杨某转给自己。收到杨某的微信转账后,罗某将盗窃的手机砸碎并丢弃。
2025年3月4日,罗某被民警抓获归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同日,罗某退赔邓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。
法院审理泽巨配资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考虑到被告人罗某系初犯,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,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参考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调查评估意见,可以对其适用缓刑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支付密码务必妥善保管
切勿轻易示人
增强防范意识
避免泄露个人信息
来源:综合萍乡市安源区法院
【来源:天津二中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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